2009年8月11日

捐的受贈單位不同,抵稅也大不同

捐款政府賑災專戶100%抵稅,捐公益、慈善團體愛心專戶全年所得20%內抵稅
但是捐給政府賑災專戶可能是較差的選擇 , 據報至目前為止政府的 921 賑災專戶內仍有50億元 , 這是十年前921地震來自各界的捐款 , 是指定用途 , 如今想結案 , 都不知要如何結束. 連花錢都這麼沒效率 !!

中央政府效率很差;不知捐給各縣市政府效率會不會比較好?(捐給各縣市政府也100%抵稅),if 我們全年捐的款項是在家戶所得20%範圍內,就無論受贈單位全部100%可抵稅,當然就要捐給救濟效能及效率最好的公益機構!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8.12 08:33 am

莫拉克颱風帶來超大雨量,南台灣水患成災,各界發動捐款,企業員工以企業名義捐出一日薪水,財政部指出,將比照921地震,企業代員工捐款後,只要轉開受贈單位收據給員工,明(99)年5月報稅即可抵稅。
依據目前稅法規定,捐款抵稅金額視受贈單位而有不同。財政部指出,民眾透過愛心專戶專款,受贈單位如果是政府機構,如內政部或中央銀行等開設的捐款專戶,所捐出的金額就可以100%扣抵個人綜合得稅。
若為公益、慈善團體開設的愛心專戶,民眾的捐款可在年度捐款總額不超過個人全年綜合所得20%範圍內,在明年5月申報98年度個人綜所稅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方式,享受減稅優惠。
財政部也指出,莫拉克造成嚴重水患,激起民間愛心,部分企業取得員工同意後,將員工的一日所得匯集成一筆捐款集體捐出,這類捐款形式因受贈單位只會匯開一筆捐款收據給企業,企業必須在年度結束時,逐筆轉開小額捐款收據給員工申報減稅。
賦稅署強調,企業在轉開捐贈收據時,必須注意須將原始捐款憑證影本或捐贈內容登載在員工的捐贈收據上,以便稅捐機關查核,避免影響員工的抵稅權益。
根據規定,企業集合員工的一日所得捐款賑災,若受贈捐款單位為政府機關,同樣也可以享有100%的減稅權利。受贈單位如為公益、慈善機關,可抵稅比率只有年度所得總額的20%。
至於營利事業自行捐贈的款項,財政部表示,亦比照個人捐款,視捐贈對象有不同的抵稅金額。例如企業捐款的受贈單位若是中央政府或各縣市政府等,捐款金額沒有抵稅上限,全額都可以扣減年度營利所得節稅。
企業若將賑災捐款捐給如世界展望會、慈濟等公益、慈善機關時,其捐款抵稅金額以不超過全年營利所得10%為限。
【2009/08/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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